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本市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