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都有不得损害城市市容的义务。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