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二条已废止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草原,下列情形除外:(一)原承包经营者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二)承包方有稳定的非牧业收入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自愿将承包草原交回发包方的,不得在承包期内再次要求承包草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