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草原的畜牧业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