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一条已废止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因重大自然灾害失去草原以及草原被征收、征用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禁用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个别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草原;(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四)通过国家投资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置换、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天然草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