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因重大自然灾害失去草原以及草原被征收、征用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禁用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个别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国家投资建设人工饲草料地置换、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天然草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