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条已废止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