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六条已废止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使用范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