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七条已废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