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