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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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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

第十七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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