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器械流通第十八条已废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