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一条已废止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