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条已废止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