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十二条已废止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