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