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