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