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