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