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