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取得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研究成果;(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传习活动;(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