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警报告后,必须立即下达扑火命令,组织人员扑救,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不得推诿或者拖延。扑灭火灾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扑火队伍方可撤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