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对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