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