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第八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水体的主要功能、水质现状及其所处的位置,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贵州省地面水域水环境功能划类规定,划定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类,按照各类水域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