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