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等管理部门、重要河流与水库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