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的,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