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罚款10000元以下的,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罚款10000元以上的报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