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排放废水及其它废弃物;

(二)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新的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

(四)在水域中从事饲养禽畜、网箱养殖、开展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

(五)设置油库;

(六)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和其它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