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第十七条已废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排放废水及其它废弃物;(二)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新的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四)在水域中从事饲养禽畜、网箱养殖、开展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五)设置油库;(六)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和其它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