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应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养殖、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设置的码头不准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