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向地表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废液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地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包装物等。禁止在地表水体使用毒物、农药、炸药捕杀鱼类和危害其它水生生物。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