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向地表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废液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地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包装物等。

禁止在地表水体使用毒物、农药、炸药捕杀鱼类和危害其它水生生物。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