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