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第十一条已废止将水污染物排入市政下水道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禁止向已建成污水截流沟的河排入污水。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