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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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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

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城区、开发区必须同步健全排污系统,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旧城改造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排污系统和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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