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第十条已废止新建城区、开发区必须同步健全排污系统,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旧城改造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排污系统和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