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