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