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优先与预防为主、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系统安全、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