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生态环境建设、治理、保护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