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