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对城镇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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