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