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街道绿化,县城乌江两岸荒山、乌江河道两岸的绿化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二)街道行道树、花草的管护,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对其房屋周围具有合法使用权、管理权的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