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建设经规划、设计、批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占用,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花草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