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