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