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