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岩溶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垦荒、堆放废弃物及其他损害岩溶资源的活动;不得修建有损岩溶资源的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岩溶资源造成损害或污染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