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岩溶资源保护范围内开采石料自用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