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重要岩溶资源,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发现和保护岩溶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